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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大竹法院举办“通达之州·学术行”法官讲堂活动

发布时间:2023-09-14 21:25:17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郭远乐 通讯员蒋丽平)为进一步推动“通达之州·学术行”活动走深、走实,9月5日,四川省达州市大竹法院举办“通达之州·学术行——法官讲堂”。

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王露霞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思考”为题,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全国各地法院的案例,深入分析了执行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同的执行方式,以及理论界的观点碰撞,基于降低“案-件-比”,减抑程序空转,提高执行效率,结合法律及司法解释,提出自己的思考。

王露霞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无论是登记在丈夫的名下还是登记在妻子的名下,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负债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隐匿于配偶名下逃避执行,但执行中应当保护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

王露霞从执行权的范畴和权力限度与参会人员进行了讨论,提出执行法院对于不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整体变价并对处置价款强制分割,无需将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引导至诉讼程序。在配偶份额被“连带拍卖”模式下,除保障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外,应当及时让被执行配偶知悉执行范围和执行方式,赋予其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与被执行人同等权利,从而减少执行争议和执行对抗,高效有序推进案件执行。

课后感

执行局副局长张自力:今天聆听了王局长的授课,受益匪浅,其中的观点、理念、思路为我们今后在执行中处置这类财产时指明了方向。本次授课中明确的一个观念就是在处置这类财产时,执行法官可以直接确定各自的份额,这既减少了诉累和程序空转的现象,又缩短了执行案件的办案周期。执行中处置这类财产如何确定各自的份额,个人认为,财产权属只要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夫妻存续期间取得),而没有其他证据明确各自份额,虽登记在双方名下,但也未明确各自的份额,可按各自享有的50%份额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置。

执行局副局长代文勇: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配偶名下财产能否执行,存在争议,在聆听了王局长的授课后,帮助我们理清了思路,解决了部分执行工作中的困惑,有利于掌握执行尺度,促进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刘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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