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邱毅 报道)近日,仁寿县公安局黑龙滩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在开元社区某副食店内有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人徐某某被当场抓获。经核查,徐某某非法储存烟花66箱,鞭炮165卷。到案后,徐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徐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仁寿公安依法对其非法储存的危险物质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什么是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非法销售危害性
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逃避了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对正规合法烟花爆竹势必构成威胁,极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质量没有保证。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非法储存危害性
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李,就好比放着一颗“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仁寿公安安全提示】
为了自身和公共安全,违规生产、存储、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千万不能有,若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请及时向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刘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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