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郭远乐 通讯员廖娇 )“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日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法院落下打击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新年第一槌,30余名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政协民主监督小组受邀旁听。
案情简介
王某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2019年9月,达川区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杨某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及逾期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王某与杨某在法院组织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即时向杨某支付15万元,下剩12.2万元及利息分期向杨某支付。王某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杨某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该次执行过程中,法院责令王某如实报告财产,王某却故意隐瞒其名下真实财产情况,未向法院报告其名下的一辆奔驰车和银行存款;在法院通知王某报告财产的第三天,王某又以4.5万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该奔驰车,并要求对方以现金形式支付购车款。法院知晓王某虚假报告财产的情况后,对王某做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被告人王某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其亲属代为履行了还款义务。
裁判结果
达川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对法院生效判决有部分执行能力,在法院对生效判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期间,未如实向法院报告其真实财产情况,并且隐瞒、转移其名下财产,经法院采取罚款处罚措施后仍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综合其自首、认罪认罚、获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等情节,对其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法官提醒
被执行人应当不折不扣地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等信用惩戒措施,甚至被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这些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责任编辑:刘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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