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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发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指引,为困境儿童筑安全保护防线

发布时间:2018-12-12 17:31:18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黄磊刚 报道)日前,广州市民政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广州市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广州首次针对监护困境儿童出台的安全保护政策,是广州全面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指引》通过建立发现报告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评估帮扶机制、监护干预机制,强化各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和联动协调,对推动落实以家庭监护为基础、国家监护为兜底、社会监护为协同的困境儿童保护制度有重大意义。
  
  重点为三类监护困境儿童拉起一道安全保护防线
  
  第一类:因家庭监护缺失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或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况的儿童,具体包括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于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在押服刑、强制戒毒或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长期外出务工、重残(病)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弃养,导致儿童无人监护或失去有效监护。
  
  第二类:因监护不当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或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况的儿童,包括监护人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儿童处于危险境地或得不到有效监护。
  
  第三类:因监护侵害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或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况的儿童,包括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人介绍,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问题,是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旦发生侵害了儿童合法权益、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后果十分严重。通过出台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指引,依法指导处理监护侵害案件,有利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和国家替代监护责任意识,形成家庭、政府、社会尽责落实儿童监护责任的局面。
  
  行政司法协同,构筑环环相扣安全保护链
  
  《指引》明确了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各个阶段的责任主体、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对各级政府、民政、公安、教育、卫生、法院等相关行政、司法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建立了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的跨部门协作工作体系,实现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可以说是针对广州市监护困境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操作指南。
  
  发现监护困境儿童,第一时间报案。《指引》明确,本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街(镇)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含各区救助管理站)、儿童福利机构(含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境儿童的,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向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反映或举报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受理。
  
  当儿童面临危险状况,公安机关将第一时间护送儿童至安全场所。《指引》规定,对于儿童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况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委会、临时庇护场所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照料。
  
  对于未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有关单位(部门)依法及时介入干预,督导帮扶其恢复或增强监护能力,切实有效履行监护责任;对于暂时查找不到监护人或遭受监护侵害经评估暂时不宜返回监护人家庭继续生活的儿童,由儿童住所地所在区民政部门履行临时监护责任。
  
  建立多部门会商机制,监护人严重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将面临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指引》明确,困境儿童在临时监护照料期间,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学校、儿童亲属等进行会商。经会商认为监护人后续能够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承担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护人领回困境儿童;会商认为监护人仍然存在使儿童受到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危险状态情形的,不宜继续承担监护职责的,困境儿童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困境儿童住所地村(居)委会、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上述部门未提起的,履行临时监护职责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判决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由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依法送养儿童,送养儿童一般应当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一年后进行。但侵害人属于“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情形的,不受一年后送养的限制。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终结后六个月内,未成年人及其现任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责任编辑:林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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