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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耘兴企 能动司法促调解 护航企业促发展

发布时间:2024-03-15 11:44:44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郭远乐 通讯员张燕)近日,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长达5年的涉企定作合同纠纷案件,切实保护了企业合法利益,为企业纾困解难,以司法力量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四川某公司与诸城某公司签订了《技术协议》及《加工承揽(定作)合同》,由诸城某公司为四川某公司定作碾环机、锻造制坯液压机各一台,合同总价款380万元,四川某公司陆续付款200万余元。诸城某公司于2016年1月将两台设备送至四川某公司。因四川某公司建成机器底座等配套设施较晚,两台设备2018年1月才完成安装调试,碾环机验收合格,四川某公司认为锻造制坯液压机与技术协议要求差距较大,不具备验收条件,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期间,双方多次通过函件交涉未果,因此,四川某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2018年11月,诸城某公司向山东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经山东某法院、山东某中院一审、二审,认为机器设备正常运转,视为产品合格,遂判决四川某公司向诸城某公司支付100万余元剩余货款。

2019年1月和8月,四川某公司以案涉设备不符合定作要求,两次以承揽合同纠纷向沿滩法院提起诉讼,后均因故撤诉。案外人四川某能源公司以其系委托方为由,于2021年1月以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向沿滩法院提起诉讼。沿滩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四川某能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自贡中院维持原裁定。

2022年1月,四川某公司再次以定作合同纠纷向沿滩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对案涉设备是否符合《技术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鉴定。因山东某中院生效判决已将案涉设备质量视为合格,承办人认为即使案涉液压机存在质量问题,四川某公司也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再审,故未准许四川某公司的鉴定申请,后判决驳回了四川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川某公司提起上诉,后自贡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解决纠纷

发回重审后,四川某公司对案涉制坯液压机设备技术参数指标是否符合《技术协议》约定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案涉设备有几项指标符合技术协议约定参数,但也有几项指标不符合技术协议约定参数。

案情结束

针对鉴定意见,诸城某公司并不认可,认为案涉设备从2016年1月交给四川某公司,也是因为四川某公司原因导致设备2018年1月才完成安装调试,案涉设备四川某公司使用至今,已接近机器设备的使用寿命。

鉴于上述情况,沿滩法院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多次与四川某公司、诸城某公司面对面、背对背沟通,向双方释法明理,告知双方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及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接受了法院的建议,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诸城某公司按照约定返还了部分设备款项,双方权利义务清结。长达5年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良好的营商环境与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息息相关。本案成功调解对于妥善处理涉企矛盾纠纷,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沿滩法院将继续秉持能动司法理念,聚焦涉民生、涉营商环境等重点案件,因案施策,以最优方案化解企业纠纷,有效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法治体验感,为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责任编辑:刘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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