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梁佳丽)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粉尘爆炸事故发生,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成立执法小分队开展以粉尘涉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履职等为重点事项的专项执法行动。现公布一起粉尘涉爆典型案例。
3月4日,彭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方家居园区某家具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机砂房内位于20区的排风扇电机未使用防爆型,调漆间(油性漆)灯具未使用防爆型。以上行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现场发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生产车间机砂房内位于20区的排风扇电机未使用防爆型,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规定,上述事故隐患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公司调漆间(油性漆)灯具未使用防爆型,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规定,上述事故隐患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20日,彭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刘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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