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邱毅 通讯员杨宇)税收是国家财政的最主要来源,税收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发布8个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由仁寿县公安局破获的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郑某某逃税案被列入其中。
基本案情
被告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2017年至2019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共计127万余元,年度逃避纳税税款比例高达80%至97%不等。2021年9月29日,税务机关向被告单位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逃避缴纳的税款和罚款。被告单位未按期缴纳。同年10月14日,税务机关再次向被告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其在当月28日前缴纳上述款项。期满后,被告单位仍未缴纳。
2022年5月6日,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该公司涉嫌逃税犯罪线索。 经初查,仁寿县公安局于次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时电话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前往仁寿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经对郑某本人及公司股东、财务人员、公司员工进行逐一核实并结合公司财务资料、出库记录证实,郑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21日共计逃税127万元犯罪事实,郑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2年6月,该案移送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2023年3月6日,被告单位向税务机关出具申请延期分批缴纳税款承诺书,得到批准,并于当月8日缴纳了部分所逃税款。
处理结果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郑某某涉嫌逃税罪提起公诉。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郑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逃税罪。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以逃税罪判处被告单位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补缴税款责令追缴。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最主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企业的法定义务。逃税损害国家财政,扰乱经济秩序,侵蚀社会诚信,不仅违法,数额大的构成犯罪。对于逃税行为,一方面要依法惩处,通过“惩”警戒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依法纳税,以“惩”促“治”;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税收的特点和纳税的现状,给予纳税人补过机会,不能“一棍子打死”。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追究逃税人的刑事责任,应由税务机关先行处理,这既是给予纳税人补救机会,也有利于及时挽回税款损失。本案被告单位系一家福利性企业,解决十几名残疾职工就业,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受疫情影响,案发后未能如期补缴税款;法院裁判前制定补缴税款计划并得到税务机关认可。为有效贯彻“治罪”与“治理”并重,法院联合税务机关对被告单位进行企业经营风险审查,在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后,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从宽处罚,有效避免了因一案而毁掉一个企业的不良后果。
下一步,仁寿公安将以侦办该案件为契机,不断总结经验,提升工作水平,以更加严谨、专业的态度,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作出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刘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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