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件中,发现其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未得到保障,遂依法向监护人发放了“家庭教育令”。
何为“家庭教育指导令”?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案情
唐女士与陈先生于2005年相识后开始共同生活,并共同孕育儿子陈甲和女儿陈乙。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陈先生、唐女士未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夫妻感情不睦,未尽到家庭教育责任,导致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女儿陈乙辍学在家,客观上对陈乙的身心健康发育和个人成长形成阻碍。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渠县法院向陈先生、唐女士送达了家庭教育令,要求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保障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加强与学校老师联系、沟通,关注女儿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渠县法院将不定期回访,了解“家庭教育令”的实施情况,确保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落到实处。
划重点:法院出具的《家庭教育指导令》不是普通劝诫,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不履行可能会被追责。
依法带娃,让爱“家”倍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终身教师,这个案例如同一面镜子,照出了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值此六一儿童节前夕,我们希望通过分享这个案例,能够引起更多家庭的重视,让家长们明白,孩子们的成长需要更多爱与责任的陪伴。
如果做不到,请注意,这些情况,法院可能“介入”:
长期让孩子独自留家不管的“心大爸妈”
用侮辱性语言教育孩子的“狂暴父母”
阻止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读书无用论”父母(涂婷 邓涵0
责任编辑:刘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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