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又没吸毒,凭什么抓我!”
“你以为不吸毒、不贩毒就不会牵涉毒品犯罪吗?为吸毒者提供场所也是犯罪!”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9日深夜,一辆白色领克小轿车在马路上疾驰。车内烟雾缭绕,除驾驶员蒋某河外,其余四人正吸食着一根电子烟。然而,这根看似普通的“电子烟”却让车内几人逐渐陷入短暂的迷幻快感中。
原来,这根电子烟烟弹里并非普通尼古丁,而是含有依托咪酯和异丙帕酯的“新配方”毒品。而这场“毒驾”狂欢也很快被警方截断。
审理查明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河在其车辆内一次性容留四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和异丙帕酯的电子烟烟弹,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释法
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已被列为我国列管精神品药物,2024年7月1日,异丙帕酯等46种物质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意味着上述物质已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即非法吸食上述物质属于吸毒行为,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上述物质属于涉毒犯罪行为,应当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上述物质也涉嫌刑事犯罪。这里的“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提供的场所可以是住宅、居所或者租住房、酒店、酒吧等固定场所,也可以是轮船、汽车等有相对封闭空间的交通工具。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本案中,蒋某河作为车辆使用者,允许他人在其车上吸食“加料”电子烟的行为,当然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官提醒
法律>面子!“朋友面子大过天”是许多容留吸毒案的主因,但法律可不管个人交情,一旦容留,拘役起步。
“加料”物品=毒品!含依托咪酯等列管物质的电子烟、邮票、奶茶等毒品,穿上“马甲”也别想逃,沾上就是犯罪。
车辆≠法外之地!别以为关上车窗就是“私人空间”,车内容留照样构成“流动毒窝”。
最后奉劝大家:珍爱生命,远离毒品!(陈强名)
责任编辑:刘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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