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报道杂志唯一官方网站
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政法

铁腕禁毒!重庆市大渡口区、四川省渠县联合发布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7-01 10:08:12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大背景下,2024年8月2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与四川省渠县政法系统签署服务保障双城经济圈建设合作框架协议,为川渝法治协同发展注入新动能。2025年3月8日,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四川省渠县法院联合发布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禁毒工作关乎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值此第38个国际禁毒日之际,为彰显两地法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与成果,进一步营造全民参与禁毒工作的良好氛围,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与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黄某贩卖毒品案——贩卖含尚未列入管制目录“美托咪酯”电子烟的,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刘某军贩卖毒品案——物流+电子支付等互联网+手段不影响行为人贩卖毒品的性质认定

⊙蒋某依贩卖毒品案——依法采取“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下的毒品贩卖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刘某贩卖毒品、劫持汽车案——贩卖毒品并暴力抗拒执法人员抓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张某贩卖毒品、洗钱案——贩卖毒品后将收取的虚拟货币毒资兑换、提现构成洗钱罪

案例一

黄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含尚未列入管制目录“美托咪酯”电子烟的,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黄某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管,仍组织人员前往重庆市开州区购买以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回大竹县吸食并贩卖,违法所得84,311元。案发后经鉴定,查扣在案的15个电子烟烟弹未检出依托咪酯成分,但检出美托咪酯成分。

【裁判结果】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管,仍多次向多人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黄某贩卖的电子烟经检测不含“依托咪酯”而含行为时尚未列入管制目录的“美托咪酯”,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黄某未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罪行前如实供述,不构成坦白,但其当庭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国家列管,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在此严打态势下,不法分子将魔爪转向美托咪酯和丙帕酯、异丙帕酯等新精神活性物质,常以电子烟为载体,勾兑在电子烟油中吸食并进行贩卖滥用,由于长期摄入前述成分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会引起摄入人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等精神问题,易引发自残、伤人或交通肇事等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等风险。为此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正式新增列管美托咪酯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美托咪酯,将依法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

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于美托咪酯列管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黄某贩卖的电子烟经检测不含有毒品或已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属于犯罪未遂,但因被告人主观具有贩卖毒品故意,故人民法院仍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打击的决心和铁腕的态度。

 

 

案例二

刘某军贩卖毒品案

——物流+电子支付等互联网+手段不影响行为人贩卖毒品的性质认定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苏某龙偷渡至缅甸并认识了被告人刘某军,双方约定购买甲基苯丙胺,由刘某军通过快递将毒品寄到渠县。苏某龙支付毒资后,回到渠县等待刘某军邮寄的毒品快递包裹。为规避检查,刘某军经多次试探后将毒品寄送至渠县。苏某龙等人在收取装有毒品的包裹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0.65克。

【裁判结果】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军通过寄递物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苏某龙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对被告人刘某军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军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跨境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不仅具备隐蔽性、跨区域等特点,还发展出“互联网+物流+电子支付”的新型贩运手段。在物联网+时代,物流运输已成为大众常见的生活方式,不法分子也正是利用互联网和物流渠道,将跨境毒品交易掩藏在日常生活中,给社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司法机关通过跨境跨域协作,成功破获案件,彰显了我国严厉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有力维护了国家边境安全和国内社会秩序,同时也为今后进一步共同应对跨境跨域毒品犯罪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

案例三

蒋某依贩卖毒品案

——依法采取“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下的毒品贩卖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基本案情】

渠县藉贩毒人员李某兵、邢某金经人介绍后认识了被告人蒋某依。2020年6月初,李某兵电话联系蒋某依,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约定价格为530元/克,邢某金于当月6日携带现金在蒋某依处购得了毒品海洛因100克,李某兵、邢某金将毒品拿回渠县后又向他人进行贩卖。同年7月8日,渠县公安局将贩卖毒品的邢某金抓获,并从李某兵、邢某金家中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75.53克,经鉴定,从查获的疑似毒品物取样的送检材料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同时查明,李某兵被查获后为立功,多次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电话联系蒋某依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好按530元/克的价格购买150克毒品海洛因,并由邢某金于2020年10月23日前往成都交易。2020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依在成都市武侯区华西“锦城招待所”等待交易时被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拒不认罪。

【裁判结果】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依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将其贩卖给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蒋某依与李某兵约定于2020年10月23日在成都进行150克的毒品交易,因存在犯意引诱及控制下交付,交易双方仅蒋某依一方到达交易地点,且未从蒋某依处查获毒品,属犯罪未遂,该笔事实依法可对蒋某依从轻处罚。据此,渠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4日对被告人蒋某依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蒋某依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此案例在毒品犯罪司法审判领域具有重要典型意义。其一,明确不认罪情形下的证据认定标准,本案被告人贩卖250克海洛因,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且全程不认罪,妄图逃避法律制裁,但司法机关凭借扎实、充分的证据链认定其犯罪事实并定罪量刑,为司法实践同类案件办理提供指引。其二,肯定控制下交付这一侦查手段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展示其在毒品犯罪侦查过程中的关键作用,从而规范该手段的运用,以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其三,彰显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传递毒品犯罪必将受到严厉惩处的强烈信号,有力震慑潜在毒品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健康,凸显了法律对毒品犯罪绝不姑息的坚定立场,增强公众对打击毒品犯罪的信心。

案例四

刘某贩卖毒品、劫持汽车案

——贩卖毒品并暴力抗拒执法人员抓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底,被告人刘某收取蒋某某支付的毒资500元后,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某小区楼下大厅将毒品交给蒋某某。交易完毕后,被告人刘某乘坐电梯到达该小区某栋8楼,民警赶到现场欲抓获刘某时,刘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向民警挥舞后逃跑。刘某逃至楼下马路边后,为继续逃避抓捕,持刀劫持袁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让袁某某开车带其逃离。民警赶到后拦下出租车,刘某遂持刀威胁袁某某开车。民警趁刘某不备用灭火器向刘某喷洒烟雾,袁某某趁机下车,刘某则坐上出租车驾驶位置驾车逃离,到达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小区附近便弃车离开,后民警找到该车并通知出租车公司将该车取回。2022年2月底,被告人刘某在九龙坡区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羽绒服中查获管制刀具一把。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扣押在案的毒品、被告人刘某的作案工具刀具一把、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毒贩暴力抗拒抓捕,依法从重处罚的典型案例。毒贩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执法机关查缉毒品犯罪过程中,常有暴力抗拒抓捕情形。暴力抗拒抓捕行为不仅增加了缉毒工作风险,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反映出毒品犯罪分子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后以暴力抗拒民警抓捕,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在逃跑过程中又劫持汽车逃避追捕,依法构成劫持汽车罪,故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和劫持汽车罪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对刘某某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体现了对毒贩暴力抗拒抓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

案例五

张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贩卖毒品后将收取的虚拟货币毒资兑换、提现构成洗钱罪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起,被告人张某用微信与买毒人联系大麻等毒品交易。张某通过他人介绍,用微信与杨某约定,由杨某帮其保管购进的已封装好的毒品大麻。张某与买毒人通过微信联系大麻交易后,向买毒人提供虚拟货币网址,让买毒人使用虚拟货币支付毒资;或者让买毒人向其指定的微信账号转账支付毒资。张某确认买毒人支付毒资后通过同城闪送平台,按买毒人提供的收货地址下单。随后张某微信联系杨某,将欲出售的大麻数量,及快递单号一并告知,由杨某或其近亲属杨某乙、夏某等人将大麻包装后交给闪送快递员,快递员再按照下单地址将经过包装的大麻送达买毒人。现查明,从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案发,张某通过同城闪送下单,由杨某等人代为投递共计1600余次;张某通过虚拟币地址收取资金1200余次,收取的虚拟货币“泰达币”共计46万余U。张某将收取的虚拟币通过多层转移,部分用于兑换其它种类的虚拟币,最后提现至其支付宝11.93万元、微信5.81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卡32.6万元;部分以门罗币的币种沉淀在被告人张某使用的账户中。查实的部分贩毒事实中,购毒人员合计支付毒资人民币40余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三、扣押在案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2部、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利用物流手段贩卖毒品及关联自洗钱行为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自洗钱构成犯罪。被告人张某明知大麻是毒品而借助物流方式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被告人张鹏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利用虚拟货币收取毒资并通过其控制下的多个虚拟币账户再次转移,最后提现至本人微信、银行卡等,其行为构成洗钱罪。人民法院对其数罪并罚,既彰显了对毒品犯罪及其关联自洗钱犯罪严厉打击的鲜明态度,又体现了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坚定立场。(郭远乐)

 

责任编辑:刘世彬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人民中国杂志社、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投诉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