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犬伤”引发争议,责任认定成焦点
近日,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涌兴镇一村发生一起“狗咬人”纠纷:柳某饲养的犬只被指咬伤同村村民何某,何某就医后找到饲养人柳某索要医疗等费用赔偿,双方因“是否是柳某家犬咬伤”“赔偿金额”产生分歧,矛盾一度激化。何某欲通过诉讼维权,渠县人民法院涌兴法庭获悉后,第一时间联动辖区涌兴司法所、事发所在村书记介入,启动诉前调解程序。
调解过程:释法+共情,双向疏导化干戈
(一)对养狗主人柳某:法庭干警释明法律责任——饲养动物伤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何某能拿出像样的证据(比如伤口位置、狗的特征、时间地点对得上等),初步证明这伤和柳某的狗存在关联,举证责任便转移至柳某(如证明是何某故意让狗咬或者有重大过错等),如果进入诉讼程序,饲养人需承担更高的举证成本及败诉风险。
(二)对受伤村民何某:考虑到其缺乏犬只直接伤人的现场影像、目击证人等关键证据,干警耐心说明“诉讼需要完整证据链支撑,你这情况上了法庭,要是对方不认,这案子可能就得拖成‘持久战’”。引导其从“高效维权”角度接受调解,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周期拉长。
(三)联动协作促和解:涌兴司法所与村书记结合邻里关系,从“和睦乡邻”“互谅互让”出发,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最后,柳某同意支付何某医疗费900元,并当场履行,纠纷在诉前圆满化解。
调解意义:“无讼”解纷显效能,法治触角护民生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基层法庭践行“枫桥经验”、推动矛盾源头治理的生动缩影,通过精准释明“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等法律规则,既彰显了“饲养动物需担责”的法治导向,也让群众直观理解“诉讼风险”,提升依法维权、依法履责意识。避免“对簿公堂”的对抗性处理,以“联动调解+当场履行”的方式,既快速修复了邻里关系,又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经济成本,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同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提供了“非诉化解”样本,展现了基层治理中“法庭+部门+基层组织”的协同效能,让法治温暖浸润乡村角落,为乡村振兴筑牢“平安法治”根基。
下一步,涌兴法庭将持续深化多元解纷机制,以“小案件”传递“大道理”,用“柔性调解”守护“民生温度”,让司法服务更贴民心、更接地气。(郭远乐)
责任编辑:刘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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