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结一起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并积极发挥裁决后督促作用,促使被执行人主动缴纳行政处罚罚款8448元。
大竹县石子镇村民欧某某因修缮自家老屋,在未经得集体同意,也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在大竹县石子镇林木蓄积面积为4.58立方米,材积为3.52立方米的林地内砍伐28株杉树并剥皮锯成节堆放在路边。大竹县林业局依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欧某某处以滥伐林木价值10倍罚款,共计8448元人民币。欧某某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缴纳罚款。林业局遂向大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在审查了行政机关的申请材料后,认为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便第一时间与欧某某取得联系,向其释明行政处罚的依据及拒绝履行的后果,但欧某某对处罚仍持放任态度。为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大竹法院经全权审查行政机关案卷材料后认为,大竹县林业局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欧某某应缴纳的行政处罚罚款8448元。
为避免欧某某因不懂法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承办法官在送达裁定时向欧某某开展执前督促工作,再次解释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程序及法律依据,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明确了如其在移交执行前仍不履行,后续将面临严厉的强制措施。在法理情理兼具的沟通作用下,欧某某最终主动缴纳了罚款。
执前督促不是放宽标准,而是在合法界限内给予当事人反思和改正的空间,让群众感受到法律不仅有力度还有温度。(唐婷婷)
责任编辑:刘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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