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印睿通讯员:陈哲 报道)“五一”小长假期间,南岳交警在积极完成假期道路交通安保任务的同时,每天晚上积极开展“酒驾醉驾”交通安全整治大行动,共查获涉嫌饮酒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7起,其它各类交通违法行为40余起。其中,4月29日酒驾交通事故1起;5月1日查获4起涉嫌饮酒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4月29日15时许,半山亭交警中队民警接到S333线南岳辖区内南马公路10公里处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所幸无人员伤亡)报警电话,中队民警在处理事故现场过程中,发现事故一方湘D牌照小车驾驶人刘某(男,衡山县马迹镇人)身上散发着难闻的酒气,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结果为29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据刘某陈述:当天11点多钟,与朋友在衡山县马迹镇朋友酒店内吃饭,喝了一瓶啤酒。饭后,即驾车赶往衡山县城上班,不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此,刘某对自己的酒驾交通违法行为后悔不已。
经查,刘某所驾驶的湘D牌照小车存在未年检,未按规定购买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月1日20:30许,查获何某某(1982年出生,南岳区南岳镇水濂村人)驾驶湘D牌照小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结果为:25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据何某某陈述:中午在家里喝了一杯白酒,在晚上驾车回家时,以为过了那么久,应该没什么问题,不想还是被测试出来了。
5月1日21:11许,查获旷某某(男,1973年出生,南岳镇水濂村人)驾驶湘D牌小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结果为:59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月1日21:11许,查获谭某(男,1981年出生,衡山县开云镇山竹村人)驾驶湘D牌小车,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结果为:53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月1日21:11许,查获贺某(男,1977年出生,衡山县望峰乡人)驾驶湘D牌小车,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结果为25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5月2日20:30许,查获阎某某,(男,1975年出生,武汉市青山区人)驾驶鄂A牌小车,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结果为25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月3日20:57,查获湘D牌照微型面包车驾驶人贺某某(男,1977年出生,户籍地:衡山县望峰乡灯山村人,现住:南岳区南岳镇)进行酒精呼气式测式,检测其酒精含量结果为:25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据贺某某陈述:老家一朋友回来,被邀请聚会,便带两个小孩驾车前去赴宴。由于朋友相见,非常高兴,晚餐时便喝了半杯米酒,在驾车返回南岳时被查。
贺某某表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家庭的和谐与幸福,将深刻吸取教训,今后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南岳交警温馨提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责任编辑:黄磊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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