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黄磊刚 报道 通讯员 廖培金)近日,广州市民政部门在省民政厅的指导下、与公安机关、街道办联动,处置了一起携带未成年人乞讨案例。7月8日,广东连平籍人周某婵携带4名未成年人出现在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附近乞讨,广州市民政局会同越秀区民政局、农林街派出所、农林街道及有关社会组织赶到现场处置。工作人员耐心进行沟通劝导,但周某婵拒绝接受救助服务,坚持乞讨,拒不离开。公安人员依法将周某禅带回派出所询问调查,并对她及4名儿童唾液取样进行DNA采集比对,鉴定结果显示,其自称为“大儿子”的重度残疾男童与周某婵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公安机关对周某婵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其所携4名未成年人由流动救助服务队护送到广州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照料。13日下午,在省民政厅协调下,广州市未保中心联系连平县民政部门接回了周某婵的3名子女。
广州市民政部门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携带未成年人乞讨属违法行为。广大市民群众如果发现未成年人乞讨,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
专家点评:
(广州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法律组专家 郑子殷)广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部门积极主动作为,依法依规即时妥善处理,及时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们每一位市民,发现携带未成年人乞讨的现象时,不能麻木忽视,一定要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尽可能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是监护侵害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孔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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