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黄磊刚 报道)广州市按照国家工作部署,积极探索实施社会救助保障制度。据悉,1995年,广州建立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1997年,广州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覆盖到农村户籍人员。1999年,随着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了法制化发展轨道。在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广州市以“筑牢民生兜底保障网”为目标,综合考虑困难群众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司法、供养等方面救助需求,建立了以低保救助、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为基础,医疗救助、住房保障、教育资助、司法援助、灾害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协调发展的体系完善、制度健全、保障到位的社会救助体系。
逐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
广州市先后制定了《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广州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广州市关于对低收入居民实施分类救济的通知》《广州市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的通知》《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近40份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具有广州特色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为社会救助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提供了政策支撑。
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2010年起,广州市开始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了以本市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结合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等情况,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社会救助标准和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机制。低收入困难家庭自2012年起按低保标准1.5倍认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联动调整。2015年广州市实现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2016年将低保标准与扶贫开发相挂钩,将全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019年,广州市低保标准提升至每人每月1010元,占居民消费性支出约30%。
推进建立低保低收入家庭分类施救机制
自2006年起,广州市在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救济。目前,对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双老、重病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重病人员,按低保标准的20%每月给予生活补贴。
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体系
广州市从2009年开展医疗救助改革,目前已建立了完善的医疗救助体系,在实施资助参加医疗保险、基本门诊、门特(慢性病)门诊、住院、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等项目基础上,引入商业保险参与医疗救助模式,实施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和纯商业保险项目,对困难群众包括自费在内的费用进行二次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低保、低收入群体和特困人员、残疾人、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外地来穗人员等20多万困难群众,住院救助比例达到90%-100%,综合救助比例达到88%(含自费费用)。建成功能强大、横纵结合的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实现全市700多家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直接减免结算功能,切实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医疗权益。
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体系
结合本市实际,印发实施《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工作的通知》,扩大特困人员范围、确定“城乡分类定标”的供养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在低保标准的1.6倍和现行待遇间择高享受;印发《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30%和60%确定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理顺特困人员护理与居家养老工作的衔接,整合全市居家养老资源,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第三方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评估、护理等服务,落实好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和护理“双重”保障。同时,开发建设了特困人员供养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建立临时救助机制
2016年印发《广州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实施两类临时救助。一是实施紧急型临时救助,对因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居民(包括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外来人口)给予原则上每人不低于2个月本市低保标准的救助;二是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对因教育、医疗、住房、残疾保障等刚性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本市中低收入居民实施救助﹝救助金额=(家庭月均刚性支出-家庭月均收入+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家庭人数)×救助月(次)数﹞,以保障本市居民家庭不因刚性支出而陷入贫困(家庭人均月收入不低于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救助金额累计最高5万元。为保障救助时效性,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委托镇(街)审核拨付。
责任编辑:孔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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