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郭远乐 郝桂锋 报道)2月3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政法系统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十三种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及区委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现就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十三种违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不配合公安民警、医务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对相关车辆、人员及物资进行检疫检查、处置的行为;
二、不配合村(社区)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为;
三、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隔离、居家医学观察规定或治疗的行为;
四、组织或参与聚会聚餐、聚众赌博、操办宴席、聚集活动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行为;
五、散布谣言、造谣滋事、谎报瞒报疫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六、拒不执行关闭、歇业等疫情防控的行为;
七、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八、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九、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
十、生产、销售伪劣、假冒的用于防治、防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假药、劣药的行为;
十一、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行为;
十二、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行为;
十三、违反有关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或实施其他影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区委政法委0818—2340110;
区公安分局0818—110(24小时)
责任编辑:郝桂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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