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郭远乐 郝桂锋 报道)2月6日,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政法委员会,联合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达州市达川区司法局共同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二十五种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具体通告内容如下: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及区委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一、阻扰、阻止、逃避公安民警、医务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对相关车辆、人员及物资进行检疫检查、处置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任务的行为;
二、对达州市达川区所有村庄、居民小区、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凡不配合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小区设置的疫情防控卡点的疫情检测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卡点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任务的行为;
三、阻扰、阻止、逃避村(社区)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入户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为;
四、春节前后从湖北、重庆、浙江、陕西等疫情严重区域返乡和与此区域人员有密切接触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个人、单位不如实报告或隐匿的行为;
五、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感染者,进入公共场所,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六、不按规定执行隔离、居家医学观察规定或治疗的疑似病例患者、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进入公共场所,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七、组织或参与聚会聚餐、聚众赌博、操办宴席、聚集活动等易造成病原体传播、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行为;
八、通过互联网、微信群、微博、QQ群、短信或口述等媒介、方式,散布疫情、警情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九、供不特定多数人员聚集的场所拒不关闭、歇业的;出租房、宾馆、酒店未落实疫情管理主体责任,不如实报告、隐匿承租人员、旅客疫情感染的行为;
十、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趁火打劫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十一、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二、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十三、生产并销售伪劣、假冒的用于防治、防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产品、物资,或者生产并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假药、劣药的行为;
十四、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行为;
十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以及污染场所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准许、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体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及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十六、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
十七、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的行为;
十八、不服从管理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报复他人,故意往他人身上、脸上吐唾沫、吹气,意图使特定的个人患上新型冠状肺炎的行为;
十九、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行为;
二十、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行为;
二十一、聚众“打砸抢”等侵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十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行为;
二十三、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二十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捕杀、围猎或转运贩卖野生动物,可能造成携带病毒的野生动物传播疫情的行为;
二十五、其他违反达州市达川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指挥部通知要求,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
有上述二十五种行为之一的,将对违法当事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干部群众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持、参与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鼓励和保护群众检举揭发。举报电话:0818—110(24小时)。
本通告仅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疫情结束后自动失效。
责任编辑:郝桂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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