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邱毅 报道) 2月6日,首届“四川法院改革创新成果”评选结果揭晓。眉山市东坡区法院 “建立涉诉民营企业‘白名单’制度 助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入选!
据了解,此次省高院组织开展首届“四川法院改革创新成果”评选活动,根据各级法院推荐报送情况,综合考虑改革举措的创新力度、实践效果、示范作用等因素,共评选出21个改革创新成果。
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眉山市东坡区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深化法院、企业、群众“三方互信”机制,创新构建涉诉民营企业“白名单”制度,整合运用一站式多元解纷、高效化审判执行、前置性履行担保等方式,助推民营企业涉诉纠纷高效实质化解,有效防范企业合规经营风险,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2023年该项工作启动以来,共为14家“白名单”民营企业释放流动资金9114.9万元,“白名单”企业涉诉案件纠纷在院时间由180天缩短至60天,涉诉案件自动履行率实现100%,一审服判息诉率达到91%,为助推地方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贯彻“现代法治”理念
搭建司法优惠框架
一是突出因时制宜。摒弃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理念,加强审判资源精准配置、高效利用,争取司法“投入产出率”最大化。正视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主体的多元性,以“院企互信”为路径,持续释放司法善意,最大程度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以点带面,凝聚多方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二是明确政策保障。制定“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工作方案,明确行动导向。以园区“法官工作站”和“一企业一法官”联络机制为前沿,以“府院联动”机制带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参与,通过座谈会议、实地调研等方式深挖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和司法需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涉诉民营企业“白名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按照宣传发动、主动邀请、律所推荐、自主申报、初评预选、信用核查、对外公示等程序,综合判断企业经营状况、商业信誉、守法意识、涉诉习惯等,截至目前,已分两批对择优评选的14家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入围“白名单”进行公示及纾困助力。
三是注重内部调配。协同推进“立、审、执”一体化工作,结合“白名单”企业争讼标的、具体案由,精细化识别“纠纷大小”“案件难易”,针对性实施“多元解纷”“繁简分流”,充分发挥调审执团队专业、规范作用,对准矛盾焦点靶向施策,以“一干多支、协同发力”的司法服务模式,提升涉企纠纷多元化解的质与速,真正减轻“白名单”企业诉累,打消企业顾虑,确保企业正常运转不受阻。
开辟“绿色通道”服务
催生市场发展活力
一是深化一站式优势促高效办结。积极推进线上诉讼,引导“白名单”企业通过四川微法院等平台在线办理立案、财产保全、缴费等诉讼事项,实现主要诉讼事项“一网通办”。建立“市场化+抢单制”非诉解纷模式,将“白名单”企业案件通过东坡法院调解中心诉前分流至专业调解员、调解组织手中,综合组同时加强指导力度,实现案件“只跑一趟”、一次办结。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基本证据予以记载固定,将矛盾纠纷格式化为诉讼“半成品”,为进入审理程序高效审理“精加工”奠定基础。今年以来,已有6件“白名单”企业案件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二是依法维护权利强化司法保障。涉诉“白名单”企业享有诉讼风险评估、类案结果提供、最新政策咨询、法律法规释明等司法服务,法院可为其提供精准个性化的解纷方案,并严格卡点纠纷在院时间节点,以最快速度兑现其合法权益。对于“白名单”企业作为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法院可在其事先自愿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足部分允许限期补足,原则上不冻结银行基本账户、不扣押生产必要设施设备,以保障企业资金流动性,最大程度减少司法强制措施对其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是落实主体责任降低涉诉成本。进一步提高“白名单”企业案件质效,采取“左调右审”两步齐走的方式,尤其是进入诉讼阶段后,专业审判团队第一时间介入,研判诉讼主张、调研取证、核明事实,筛出“恶意诉讼”“恶意保全”,保障案件审理质量和时效同步提升。作为涉诉“白名单”企业之一的某木业公司,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仅5日即完成送达开庭和宣判,整个纠纷在院仅耗时10天,未影响企业融资。
构建“权责一致”体系
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一是严格履行义务,树立企业信用标杆。建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责任机制,明确“白名单”企业应当自愿提供相应资产作为涉诉履行担保,在该范围内享受立案前法院指导下自行处置纠纷的“信用额度”和涉诉保全标的,以平等保护涉诉双方合法利益;进入诉讼程序后,“白名单”企业需要积极主动配合法院查明事实,不得恶意拖延办案进程,以快速稳妥化解矛盾纠纷;案件审结后,“白名单”企业需严格依法自动履行或主动协助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起到规范市场主体的“红领巾”示范作用,共同维护“院企互信”。
二是实行动态管理,维护公平市场秩序。民营企业纳入“白名单”期限不超过1年。对入围企业存在产生严重经营风险导致履约能力下降、严重违背社会诚信行为、以虚构申请材料骗取“白名单”认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拒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等情形的,法院将从“白名单”中剔除该企业并向全社会公示,防止“白名单”制度成为不规范市场主体的保护伞。
三是强化联动发力,护航企业健康发展。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金融、保险、建筑、物业等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协作,明确“白名单”企业导向和标准,培育和壮大“白名单”企业。及时跟踪评估“白名单”企业的市场行为,打通法院与监察、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孤岛”,将涉诉“白名单”企业打造为诚信经营、行为合规、引领行业的金字招牌。
责任编辑:刘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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