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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报道讯(郭远乐 通讯员贺洋阳)“感谢重庆A公司和达川区法院,多亏了你们,我们才能要到工资”,申请执行人王某(农民务工人员)向执行法官这样说。
四川某公司拖欠民工王某等人劳动报酬20余万元,经达川区法院依法裁判后,该公司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王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达川区法院穷尽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执行法官继续深入查找四川某公司与其他公司的经济往来,这时,重庆A公司主动与达川区法院取得了联系。
原来,重庆A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某公司有贸易往来,他们还有合同款项要支付给被执行人公司,当得知四川某公司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时,便主动联系法院,说考虑到民工的不容易,愿意在目前还没有与被执行公司清算账目的情形下,先协助法院支付部分合同款项20余万元,用于结清被执行人拖欠的民工工资。在收到重庆A公司支付的20余万元后,王某等人心情很激动,表示今年终于可以回家过个好年了。
收到劳动报酬后当事人对执行法官表达感谢
对重庆A公司自身而言,“协助”法院执行并非其强制义务,作为一家企业,能够积极为民工着想,勇担社会责任、敢于担当,不禁要为这样的企业“点赞”。同时,也呼吁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主动向该公司看齐,积极协助法院执行,协力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但不履行协助调查或执行义务的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责任编辑:刘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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