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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扣子说法 | 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用于诈骗,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发布时间:2024-07-20 11:01:39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郭远乐 通讯员李怡漪)近年来,国家重拳出击,一大批诈骗分子得到法律的严惩,然而还是有一部分人把无知当借口,妄图不劳而获,以身涉险,成为电信网络诈骗中的一环到底是怎么回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显示,在2022年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中,被告人杨某石明知李某冬、“兵”(另案处理)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其非法获取的5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30万余元。

2020年2月25日,李某冬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石便直接向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经查,2020年2月25日至案发,境外多家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使用杨某石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441起,累计诈骗金额高达人民币118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石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且被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利用实施诈骗犯罪,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终判决

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石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当时的杨某石心情特别郁闷,他想,我不就是出售了一些公民的个人信息,我又没有参与诈骗为啥我就成诈骗犯了?可惜可惜,怪就怪自己平时,没有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才造就今天的局面,真是悔不当初啊。

红扣子提醒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逐渐变得透明。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将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为实施精准诈骗提供了条件,进而形成上游非法收集、中游代理商转手倒卖、下游诈骗犯罪非法利用的黑灰产业链。

然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被称为“百罪之源”,不管你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一定程度上都构成了犯罪。

本案中的杨某石,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却还向其提供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而且其主观明知程度较高,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对下游电信网络诈骗发挥的作用较大,综合主观明知程度、行为手段、获利情况等情节,其行为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刘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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