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郭远乐 通讯员陈馨怡)“百善孝为先”,不仅仅是古老的道德箴言,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赡养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对亲情的回馈与尊重。近日,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石桥铺人民法庭运用“法官驻镇联村”机制,在石桥铺镇绿水村村委会巡回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生于1939年、孙某某生于1942年,二人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儿两女。李某某长期卧床不起、孙某某视力不便,生活自理能力下降,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需要子女生活上的日常照料和经济上的供养。起初,其赡养问题经子女协商,确定老人家单独住在一边,由两个儿子负责轮流照顾,每个人照顾10天。在儿子们赡养过程中,老人家称儿子们只注重生活安排,护理和精神慰藉不到位。无奈之下,他们起诉到法院,希望法官能够解决好老两口的赡养问题。
调解过程
为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承办法官与绿水村村书记取得联系,询问二原告及其子女的基本情况,并多次到两位老人及其子女家中实地了解情况。据了解,老人的四个儿女其实都愿意出钱出力,让老人颐养天年,只是在具体的赡养方案上存有分歧。考虑到两位老人行动不便,在征得原、被告双方的同意后,石桥铺法庭决定在当地村委会开展巡回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与村干部共同引导原被告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对方难处。经过多轮沟通与协商,老人的生活、就医问题均商议出结果,最终达成了老人与子女都满意的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大竹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石桥铺法庭为点,在县域内推广运用“法官驻镇联村”机制,秉持“如我在诉”的情怀,利用法官联系工作站、巡回办案点、诉讼服务点等点位,将诉讼服务融入基层最前端,将便民利民举措送入寻常百姓家。
责任编辑:刘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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