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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法院:【通达之剑】逃避执行?法院巧用“预处罚”破局!

发布时间:2024-12-24 14:42:56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法院通过发出预处罚通知书,成功执结两起案件,实现了从预处罚通知书到结案通知书的转变,彰显了司法执行的威慑与善意。

案例一:

某汽保经营部与夏某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夏某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夏某应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共计6000元。然而,夏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夏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夏某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执行法官通过线下查找被执行人无果后,通过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其称在外地无法前往法院。为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夏某发出了预处罚通知书,限其在15日内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否则法院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面对法律的威严,夏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履行义务。经执行法官协调,法院扣划了其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100元,夏某主动向申请人支付了900元现金,申请人见此也自愿承担了案件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成功执结。

案例二:

黄某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因劳务合同产生纠纷。法院判决陈某支付黄某劳务费15000元,但陈某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5000元拒不履行,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陈某以无钱履行推脱。鉴于本案被执行人拖欠款项为劳务费,且金额较小,法院即向陈某发出了预处罚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将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拘留等强制措施。

面对法律的强大威慑,在预处罚通知书发出仅一日后,陈某便主动向黄某履行了剩余的5000元劳务费。

典型意义

预处罚通知书是对被执行人实施惩戒前的书面提醒,给有履行能力但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且不清楚强制执行措施及法律后果的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体现了法院善意执行的司法理念和刚柔并济的司法温度。下一步,达川区法院将持续落实预处罚通知机制,促进执行案件高效执结。(余金平)

 

责任编辑:刘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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