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郝桂锋 报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之一。面对“天上掉馅饼”和各种“意外之财”,我们是拾金不昧、主动归还,还是据为己有、罔顾诚信呢?让我们跟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些案例吧。
同名同姓转错账
厦门市某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厦门市某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厦门市经营快递业务。被告张某在2018年“双十一”期间为原告联系工人提供劳务。后经过结算,原告需支付被告工资9315元,2018年11月14日,原告通过财务人员胡某某账户向被告张某的兴业银行帐户转款9315元予以支付。案外人张某(与被告张某同名)为原告公司速递加盟商。2019年5月13日,原告在原本要向案外人张某账户转账时,因财务人员胡某某的误操作,导致误向被告张某的兴业银行账户转账42315.60元。原告发现转账错误后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退回该笔款项,被告一直未退还。后原告诉至大竹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42315.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大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得利益,对方遭受损失,一方获益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原告因财务人员在转账时误操作将本应转给案外人张某的款项转给了本案被告张某的兴业银行账户,被告取得该笔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利益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大竹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厦门市某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4231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典型意义
同名同姓本是缘,奈何此“缘”惹人嫌。近年来,我国依法治国成效显著,国家法治化水平日趋成熟,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人人学法、懂法,一旦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便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所以,不要试图将不当得利占为己有,更不要抱有不合时宜的侥幸心理。
借钱给A却将钱转到B的账户
廖某某诉袁某某不当得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日,原告廖某某与案外人徐某达成借款合意,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随后,原告在向案外人徐某交付借款过程中,向徐某支付宝转账1000元,并向被告袁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入29000元。经查,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袁某某无其他债权债务。
裁判结果
大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本案中,原告廖某某与案外人徐某达成借款30000元的合意,却将29000元转入了被告袁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且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并无其他债权债务。被告袁某某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根据,而取得原告廖某某转账的29000元,造成原告受损,构成不当得利,理应将款项返还原告。
综上,大竹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廖某某人民币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袁某某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原告廖某某与案外人徐某订立了借款协议,本应将钱转至案外人徐某账户,却将钱打进了被告袁某某的账户。这一举动,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债权人(原告廖某某)未向债务人(案外人徐某)实际交付,而最终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所以,在电子转账普遍盛行的今天,我们在借条上写明是将钱借给谁,就最好将钱转至谁的实名电子账户,以免出现不必要的争端和麻烦。
转账给自己却误转给了他人
付某A诉付某B不当得利案
基本案情
原告付某A诉称,2019年1月27日其本想通过手机向本人另外一张银行卡转账10000元,却误转到被告付某B账户。原告诉至大竹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款,并支付从2019年1月31日起至被告返还完毕时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付某B辩称,原告转给其10000元,是其应得的工资、提成及离职时应退还的押金。
经查,2018年4月15日至同年11月15日,被告付某B在深圳市某某假日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某某养生会所足浴部上班。其入职后,于2018年5月2日向公司交纳押金2000元。该会所每半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2018年11月15日,被告申请离职。2018年11月17日,该会所向被告结清工资。2019年1月5日,该养生会所通过其财会人员即本案原告付某A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元给被告,即退还被告交纳的押金。2019年1月27日,原告转账给被告10000元。
裁判结果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经大竹县人民法院调解,原告仅要求被告返还9000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付某B返还原告付某A人民币9000元;2.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此后,被告按协议支付了9000元给原告。
典型意义
立身处世,当以诚信为本。任何困难都是暂时的,但是品格动摇给人生带来的不良影响,却是颇为重大和深远的。我们要切记理性取舍,尊重法律,崇尚美德,莫要一时糊涂、得不偿失。(大竹县人民法院 潘小凤 供稿)
责任编辑:周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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